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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举证义务是否存在?
一般原则下的举证义务 “谁主张,谁举证” 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被告如果提出了新的主张,那么就需要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被告主张原告的合同违约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导致的,被告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当原告提出主张并提供了一定证据后,如果被告进行反驳,那么被告需要对其反驳的内容进行举证。比如,原告主张被告欠款未还并提供了借条,被告称已经还款,此时被告就有责任举证证明其已还款的事实,如提供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证据。 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部分或全部举证责任。具体如下: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